春兴精工被行政处罚: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 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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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7月6日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公司2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案件调查查明,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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